发布时间:2025-10-23 热度:
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
1. 西方国家管理体制模式的经验
西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建立议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议会和政府分工、分权(级)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界限,上级政府无权受益和控制下级政府资产,各级国有资产实体组织的经营方向和目标;二是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国有企业;三是政府部门分工管理国有企业;四是政府部门管理,其他部门参与管理。虽然不同的国家模式不同,但它们都反映了企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监事会人员的任免权、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和企业发展的指导权。第二个层次是成立国有控股公司,从事资本管理。一是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目标;二是国家选派监管代表进入持股公司董事会,但不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三是多为跨行业、多层次的纯控股公司,既不干预下属企业的竞争,又有利于国家产权结构的调整。三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责任制。
经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西方国家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缓解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与市场竞争机制之间的矛盾。
2. 建立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
借鉴地方和发达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参与企业”。三个层次逐级负责,权责划分明确,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第一层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政府最高行政领导担任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确定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制度,依法监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人选。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与其直接的下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关,其主要手段是人事控制。
第二层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经营国有资产,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特殊法人。根据政府授权的经营协议,独立行使受托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和收益权;根据《公司法》,参与和控制的企业以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其经营目标是最大化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以是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和综合性产权经营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监督下,经营授权的国有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资产纽带经营国有企业,而不是行政命令,直接受公司法和民法的约束。
第三层是国有资产参与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与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全资、控股、参与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参与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接受其行政命令。它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实体。实现了投资者代表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实现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目的。
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可以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有利于政府与企业的分离,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有利于明确产权关系,有利于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效率,只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十六大确定的改革方向,勇于探索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化和完善,有效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