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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异化
从以上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参与信用合同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得不同银行对同一信用合同的主观评价所产生的“消费者剩余”,这是一种明显的盈利行为。但如果我们深入调查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年下半年,中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2002年上半年,一些银行秘密开展了这类业务(张玉哲,2003年,中信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期限很短;第三,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报告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前几天甚至当天。事实上,正是这三个特点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是极端的,甚至可以认为中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一种正常的盈利行为,而是一种逃避监管的工具。
首先,具有上述三个特点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能从本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由于信贷资产转让采用回购方式,相当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内。这样,卖方可以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不到十天。如此短期的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很难对银行业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由于回购期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账面信息的变化,不一定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即使有现金流,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也没有多大帮助。此外,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可以通过交易成本要低得多的银行间贷款,而不需要信贷资产转让。由于银行间贷款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市场的成本很低,合同谈判的成本也很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涉及许多业务,涉及信贷资产的合同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非常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中国。
目前,银行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确保监管机构充分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银行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转让信贷资产,只要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就可以轻松修改这十项指标。由于转让业务期限很短,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后,商业银行的相关经营状况将恢复。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实际上就处于严重扭曲状态。换句话说,监管机构只掌握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根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进行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可能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一方面,监管机构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和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初步建立了可持续监管的机制和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上述信息可以区分开来。但由于差异化成本相对较高,监管机构受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限制,无法完全清理。因此,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掩盖业务信息,逃避监管。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仅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具有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而且被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