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5 热度:
一般来说,独立交易必须满足交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逻辑,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非常流行:交易量有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范围内,从银行间扩展到银行间和非金融机构。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追求和瓜分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所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信贷资产转让没有什么不同。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与国外明显不同,甚至被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出与国外不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机构应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信贷资产转让理论分析
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银行间买卖一组或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转让对象仅限于银行间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对象仅限于银行间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银行间的各种股权资产(张玉哲,2003,中信银行建设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来说,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根据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本质是银行通过将资金使用权转让给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由于信贷业务的本质只是资本使用权的暂时转让,银行对信贷金融产品有部分控制权,如银行有贷款合同,以确保贷款到期时资金的使用权。因此,银行信贷业务的结果是:贷款人获得资金的临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信贷金融产品的标志——信贷合同,以确保资金及服务费的收回。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来看,只要两个主体同时对同一商品的主观评价不同,就有交易空间,可能给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同一或一组信贷产品有不同的评价,他们就有转让信贷合同的动力。同一信用合同的主观评价有几个原因:一是由于某一点,不同银行面临不同的流动性需求约束,流动性需求往往是硬约束,所以一些银行为了获得流动性,将减少信贷资产的评价,但未到期,提高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第二,不同银行需要调整的信用合同的区域、行业和企业分布结构,以分散风险。对于同一或一组信贷资产,对于A银行来说,可能是一个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来说,可能只是一个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他们之间就会出现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的主观评价差异。第三,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例如,由于资本结构的变化和其他原因,A银行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了对高风险信贷资产合同的评价。相反,B银行可能会提高对合同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对国民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趋势的不同评价,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资产合同的主观评价几乎不可能完全一致。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一定有“消费者剩余”。只要交易成本低于这种“消费者剩余”,我们肯定会作为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进行这种信用合同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成本显著降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以非凡的速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