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4 热度: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取决于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包括完善的行业自律、外部监督和完善的惩罚机制。如果独立审计准则被视为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合同,缺乏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将导致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负面审计,标准成为花瓶,只有表格,员工按照标准要求的格式编制审计报告,在强调的部分披露所有重大不确定性,不发表任何审计意见,以逃避责任,使审计报告的价值无法反映;同时,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监督会苍白,不能发挥应有的警告作用,因此,限制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标准执业,完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处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方面,应进行以下工作。
1.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的特点是: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取决于市场上各种可能的制衡力。“第三人”——在厄特马斯主义的保护下,外部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形成制衡力量,约束注册会计师;同时,合伙组织下的公司使注册会计师完全暴露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之下。只有认真执业,注册会计师才能避免巨额赔偿的威胁。中国外部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第三人”不能有效监督事务所,审计失败发现概率低,容易使注册会计师松懈;此外,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不足,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承担自己的审计风险。缺乏内外监督导致了“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时披露重大不确定事项,而不是发表审计意见。因此,要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合伙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用个人审计风险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同时,要完善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巨额赔偿的法律法规,形成中小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有力监督。
其次,审计行业需要有健全的外部监督体系。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组织。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而财政部长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这本身很容易在权力定义上产生模糊:谁应该管理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问题?谁来监督、惩罚?我国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管薄弱的现实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监管结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财政部的外部监督职能由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外部监督不能真正独立。虽然财政部办公厅在会计(2002)19号文件中将部分职能从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分离出来,但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划分不清的情况削弱了外部监管的独立性,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因此,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监督,需要统一外部监督主体,明确监督目标;同时,要彻底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提高外部监督质量。
同时,完善处罚机制也取决于明确的监管机构。近年来,我国颁布的许多重要经济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中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以民事、行政、刑事等形式进行处罚。然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远远少于审计失败的次数。原因是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人站出来主动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但通常通过其他方式暴露的审计失败会受到惩罚。这是一种被动的惩罚方式,缺乏主动性,所以惩罚效果不好。
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道德危机”严重。只有完善监督制度,才能落实处罚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谨慎。然而,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出现,除了注册会计师本身不够谨慎外,审计市场——审计单位对低质量审计“产品”的需求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