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5 热度:
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两个界限
(1)两个“边界”的自我理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减少或免除。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控制度,选择和使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真实、合法、完整;审计责任是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公平的责任。
(2)区分两个边界。审计是一个动态的群体活动过程,由审计人员完成。从计划的制定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最终发布,都是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的。同时,整个活动也存在审计风险。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审计人员的所有官方行为都由审计机关承担,有些人必须调查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但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来看,审计的实施实际上是由具体的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不能有足够的精力对审计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因此,审计人员的责任应严格区分,不得混淆。这对促进审计人员诚实自律,不逃避审计责任至关重要,明确审计责任,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各自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实行会计数据承诺制度,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数据的真实性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必须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中对社会审计作了明确规定,但政府审计对国家审计准则没有规定。从工作实践来看,与社会审计相比,政府审计风险不小于社会审计风险,政府审计任务重、项目多、工作量大、执法力度大,审计工作不可能100%彻底了解每一项经济活动,既受人员、时间、成本的限制,也没有必要。此外,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就迫切需要国家出台《国家审计准则》,明确政府审计,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明确审计责任,变被动为主动。同时,也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做好会计工作,明确应有的责任。
具体来说,审计人员应当承担审计范围的全面性、审计方法的科学性、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计法规的准确性和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的独立环境、审计报告的审计、审计决定的权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