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3 热度:
“立法主导”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
“立法主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
利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确定政府部门与会计专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国家会计工作。”明确国家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工作的手段应是间接管理的“立法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制度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相对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根据会计要素和经济事项,阐述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的定义、特点、确认、计量和披露,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应该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
2)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是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对会计内容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强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3)负责中国会计发展的战略研究,预测中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尽快解决中国会计研究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
4)负责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和对策研究,将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结合,协调中国会计的本土化和国际化,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接受客户委托,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审计、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三种监督管理制度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会计违法案件的处罚,促进会计工作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要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组织的作用。国务院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应过于细致和过度,应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组织的积极作用。中国会计专业组织(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的日常工作。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考核;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制定和颁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处理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违反刑法的,依法处罚);协调会计行业和会员之间的矛盾。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专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专业团体数量相对较少,规模相对较小,应大力发展高级会计协会、管理会计协会等民间会计专业团体。
2.微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认证,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聘用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对单位相应的经理负责。被聘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属于单位权限范畴。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的约束下,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喜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外信息用户的需要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应当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的依据。会计责任分为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两类。前者是指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因利润动机而故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会计人员因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悉、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这是第一责任主体。如果不能区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的“立法主导”会计管理体制框架,基于以下考虑:
1)反映了市场经济体系宏观调控和微观生存的基本指导思想。该管理体系不仅有利于政府对国家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而且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作为单位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于现代企业体系的建立;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会计管理体系,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利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的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
5)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相比,建立“立法主导”会计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的改革成本和风险较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体系的总体方向,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运行模式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制制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制,使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使会计机构和财务机构成为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中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