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18 热度: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
1.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能是经济验证。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核实被审计人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认的会计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选择交易伙伴、债权人贷款、潜在投资者选择股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法院经济判决和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对客户负责,然后扩展到公众,共享信息。
2. 协调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我党之所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是因为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和冲突,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亟待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处于第三人的中间地位,与双方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站在客观地位,看到冲突,努力协调双方的利益,使双方能够平静地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冲突的加剧。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发挥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发挥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原有的许多服务职能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将越来越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应的社会审计服务。这里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各种问题,使政府能够及时了解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分析
实际上,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其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滞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离法制化、职业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践的监督模式相对特殊,采用综合监督模式,即国家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监督会计师的专业行为,但本质上仍以自我管理为主。在我国现实中,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充分说明这种以自我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太小,难以有效监督会计师执业。同时,会计师执业规则的法律建设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匹配,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标准不同,给会计师执业带来困难,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因审计过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很少。如何界定会计师的审计和赔偿责任,如何界定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律制度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
2. 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仍然相对突出。从1998年到1999年底,中国基本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重组,但许多事务所在重组后仍与原关联单位的保持者密不可分,仍实施行业垄断和区域壁垒。例如,在一些地区,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审计,其他城市或地区的事务所很难干预。在资产评估领域,行政部门的划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多头领导和重复评估仍然非常严重。目前,许多部门分别掌握了不同资产评估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权。为了顺利开展业务,评估机构不得不申请多项评估资格证书。
3. 员工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中国经济发展需要“330万”,其中之一是指30万注册会计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6万多名,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不到一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大多是早期考核合格的老年人,但知识结构全面、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外语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非常匮乏。人员老化和知识老化已成为发展的“枷锁”。此外,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以利润为导向,对后续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的投入明显不足。因此,后续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达到提高注册会计师创新意识和专业发展能力的效果。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领域的扩大和执业质量的提高。
4. 职业道德是不规范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由技术或程序上的错误引起的,审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工作态度有时会成为问题的症结。这种行为通常包括:(1)审计人员未能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盲目赚钱。(2)与客户有利害关系,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3)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些具体要求,如以低价策略分享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吸引和留住客户、承担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其他职位或服务、接受客户佣金等。
5. 风险防范机制存在明显缺陷。随着经济业务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担日益增加,需要考虑的范围日益扩大,审计职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出现了“深圳原野”、“亿安科技”、“海南琼源”、“银广厦”等案件,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