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2 热度:
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现实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刑事法律的衔接;从程序上讲,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从立法技术上讲,涉及行政法规向法律上升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法治精神、执法思想、司法制度、社会评价、监督制约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特别严谨和谨慎,避免草率行事,轻举妄动。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考虑到言语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其内在本质属性也不同,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在进行证据转化时,应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待。因此,审计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1)直接转化
首先,实物证据原则上可以直接转化。由于物证的客观存在不受意志的控制,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审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则上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成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有力武器。在具体操作中,转化证据的司法人员只需对审计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正式审查,即可办理法律手续,直接转让。审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的,应当注明证据来源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收集证据单位的印章。
其次,审计结论的认定可以明确“审计结论的证据优先原则”,确立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即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审计结论。
(2)间接转换
原则上,言语证据只能间接转化。言语证据的存在受主观意志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人收集证据,可能会有不同的内容;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收集证据,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审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语证据,原则上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司法机关办理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重新收集言语证据。但是,经过严格审查,审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亲笔供词和亲笔证词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具体来说,司法机关只需要对此类个人供词和个人证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只要其来自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就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应视为合法有效,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不能因为收集的主体不是司法机关而被拒绝。
(3)授权委托
如上所述,从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考察审计证据,要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还必须解决其合法性问题,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解决刑事诉讼中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关键是解决收集证据主体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国情,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或者聘请特约检察官、侦查员的方式,赋予审计人员查处具体案件,有权收集经济犯罪证据,明确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身份是合法的。收集到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合法有效。
这种通过授权委托解决审计证据法律效力的方式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但应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措施来规范和严格限制。授权委托应当在调查具体案件前规定明确的期限;授权委托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四)完善法制
从法治的角度看待问题,从技术上解决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只是临时补救措施和特殊历史背景下的选择,是最后的选择,也是实事求是、灵活明智的选择。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毋庸置疑。为了从法治的角度解决根本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和完善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或者制定专门法律,对审计证据作出特别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职权办案收集的犯罪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经过具体程序严格审查核实,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审计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只是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联系的途径之一。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优势,有效履行职能,严格控制审计证据质量,逐步在审计手段范围内与法律证据联系,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的转移质量,促进经济犯罪处罚,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