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2 热度:
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我国审计机关将“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与真实性审计、效益审计共同作为国家审计的主要任务,形成了我国审计的特色和亮点。但是,由于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时的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在一般属性和效力上存在差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收集了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利用这些现成的证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审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审计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审计职能的发挥。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将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
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一)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类型、收集方法和质量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得的证明材料,解释审计事项的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物理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口头证据、鉴定结论、检验记录等证据。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还列出了证据的七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护、鉴定结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刑事诉讼证据和审计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所调查的事实的真相,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除了具体的法律类型外,这些类型大致相同。此外,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基本上反映了符合司法证据的意图。然而,由于审计和司法活动的社会属性和手段的差异,主体、效力和一般属性的差异很明显。
(二)刑事诉讼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差异
1.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同的。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行使行政监督权。刑事诉讼证据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调查收集,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计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只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来源,提供原始材料和相关线索,基本上经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2.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不同的。审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核实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证据支持,使刑事诉讼活动从一个阶段顺利进入下一个阶段,最终准确判断嫌疑人和被告的嫌疑犯罪行为,并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刑事证据还具有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的功能。这两种证据的最终目的不同,对证据调查和收集程序的严格要求也不同。刑事诉讼证据需要更严格的调查和收集程序,对刑事诉讼调查和收集有许多严格和特殊的规定,审计法规没有。
3.有不同的方法来调查和收集证据。审计机关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通过检查、监督、观察、查询、信函、计算、分析审查等方式进行。相比之下,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方式更多,更具国家强制性。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和暂时剥夺被告、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调查中可以搜查涉案物品、有关人员的住所和身体、拘留证据、物证、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等。
4.对证据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要求。审计证据必须经司法机关审查,才能提升为刑事诉讼证据。根本原因是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有本质区别,审计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
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一系列调查活动收集的证据一般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判断这些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要调查活动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认为通过这些调查活动收集的证据是合法的。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虽然部分证据符合有关审计法规的规定,但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形式,也不能视为刑事诉讼证据。与两者相比,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更为严格、全面、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