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2 热度:
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可行性
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具有理论、现实和事实依据。
(一)审计证据从证据特征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基础
从证据理论上讲,任何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反映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证据力反映了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只有证据客观相关,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成为“事实证据”;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将实际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轨道,具有证明案件的法律效力,成为“法律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实际证据”和“法律证据”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疑是真实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假的事实;它是与案件事实客观相关的事实,而不是与后者无关的事实。审计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和相关性,也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因此,审计证据具有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理论基础。
(二)审计证据从实践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现实基础
就目前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践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证据转化等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工作中强调合作与合作,但办案成果难以衔接统一,无疑不利于形成合力,打击经济犯罪。
目前,在公安部机构调整改革中,专门设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部分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也设立了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处(或经济侦查总队)或其他相关经济侦查机构。经济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规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然而,经济侦查部门大多采用一般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的要求。因此,侦查成本高、合作不足、效率低下等情况时有发生。
在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证中,也存在取证难度较大的问题。与一般刑事案件证据相比,此类案件证据直接证据少,多为言语证据,易变不稳定;间接证据多,但极其复杂特殊,缺乏连贯性。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因此以言语证据为主。但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关键证人不愿作证,嫌疑人拒绝供述,很难依靠直接证据突破案件。在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的间接证据中,书证大多被犯罪手段所掩盖。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隐匿、销毁或者涂改账证,使其极其复杂特殊。特别是一个案例的书证往往分散在数百个账簿中,需要查阅大量的凭证、票据、账目等会计资料才能获得,但专业性强,涉及学科多,核实难度大。物证多为物证类型,赃款往往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收入混淆,无法区分;赃物不确定,即使通过搜索等方式收集,也无法区分,去向多样化,易于转移和隐藏,难以查明。以上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证据难、收集证据难、固定证据难、证据效力差、易重复。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措施,在获取材料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其他比审计措施更强的诉讼措施作为保障,在识别和判断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使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审查验证等)完成鉴定,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以依法采取监督、观察、查询、信函等各种非技术手段完成审计任务。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技术调查手段,更注重技术,注重判断被鉴定事项是真是假;审计证据通常可以更全面、更直接地证明所涉及的事实。
简而言之,证据是如何有效调查和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目前,调查和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因于证据问题。因此,妥善解决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有利于深化经济犯罪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