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热度:
中国上市公司作为转轨经济过程中引入的制度安排,大多是国有企业人为改制而成,而不是古典企业制度发展的自然结果。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初衷不是基于融资的考虑,而是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解困。同时,为了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国家分别在股权安排上设立了国有股、法人股和公共股。目前,我国1400多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中,64%属于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其余为可流通的公共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股票构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股权分置趋势。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中国特殊国情和背景的产物,但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障碍。股权分置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不规范,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也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使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系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行为严重扭曲,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股权分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公司治理的内外机制将难以发挥作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将无法讨论。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一般分析
一般来说,股权结构是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即股权集中度。严格的公司治理定义发生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是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李伟安,2001)。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股权结构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权基础。股权结构(集中度)不同,公司治理形式也会不同(费方域,1998)。在股权高度集中(日德模式)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作为地位较强的大股东,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动机和能力更大,防止或减少内部控制,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Li,2000),但在解决了外部公众股东在股权分散条件下难以控制内部管理的问题后,出现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超过某一点,基本上可以完全控制公司的决策时,大股东可能更倾向于获得少数外部股东无法分享的私人利益(Shleifer and Vishny,1997);当股权高度分散(英美模式)时,虽然可以更好地解决分散投资者控制公司的问题,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小股东通常没有主动公司治理的动机,或出于成本考虑和“搭便车”行为,因此公司经营者掌握实际控制,容易产生“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