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0 热度:
完善政府绩效审计对策
(一)建立适合国情的审计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计制度模式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应改革现行审计制度模式,使其发展为司法模式。在司法审计模式下,中央审计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设立审计院,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院、检察院并行构成“一府三院”。政府审计工作重点关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财政支出项目,专门对国家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这样,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完全分离,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既有审计权,又有审计处罚权;既保证了审计的权威性,又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我国审计机关在进行“权力制约”时权力不足或权力不足的现状,使审计权力真正落实。
(2)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政府审计法规制度包括《审计法》及相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些规范体系存在层次不明、界限不明、重复设置等问题。因此,根据政府绩效审计中的新形势和问题,继续探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标准体系。同时,要体现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体现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主要从三个层面做好工作。一是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规范立法,维护政府审计权威;二是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通过计划、执行、报告、评价等一系列标准和规则规范政府绩效审计实施程序;三是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实践规则》,加强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要求,提高审计队伍整体水平。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努力,政府绩效审计从法律法规的高度进行了重新定位。
(3)规范评价标准,建立评价体系
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是由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组成的体系,是衡量被审计单位绩效水平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给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水平,审计署应尽快建立完整可操作的评价标准体系。政府绩效审计的对象非常不同,因此很难统一衡量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和有效性的标准。因此,在建立指标体系时,应考虑绩效评价的特殊性,并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标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政策、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定量标准应包括政府预算和计划的具体指标、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一方面,通过设定指标来量化可量化的影响绩效的因素,以便于分析和比较;另一方面,对于不可量化的影响绩效的因素,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实践中学习,建立“优先实践”的原则作为衡量标准。
(四)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一是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提高政策理解水平,掌握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掌握审计工作方向;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审计人员只有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才能轻松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提高行政知识水平,掌握现代行政管理规律,加强理论培养,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提高审计技术水平,精通计算机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计算机业务水平。二是利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建立绩效审计专家数据库,实施政府审计的外部专家制度。充分利用外部力量,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弥补审计队伍专业知识和专家力量的不足。此外,要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检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制止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