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5 热度:
审批制度变更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1)促进事务所重组,改变既定利益相关者模式
在脱钩重组过程中,许多公司仓促处理,既得利益相关者秘密操作,导致股权设置不合理,无法形成必要的限制机制,没有完全抹去计划经济的品牌。一些既定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实际上控制着公司,其中大部分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少数作为“太上帝”不参与经营管理。普通员工不持有股份,不享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事务所存在着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具体业务中,普通员工与合伙人或股东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真正了解真相的是普通员工,合伙人或股东只能根据普通员工输出的信息来判断业务的实施情况。合伙人或股东和普通员工在游戏过程中,普通员工往往占据优势,普通员工作为代理可以采取偷工减料等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使审计资源配置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佳,可能损害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形象。
本办法出台后,新设立的公司,特别是合伙公司,将变得标准化,容易获得批准,有助于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但不持有股份的注册会计师,由既定利益相关者独立设立另一家公司,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组,改变既定利益相关者模式。
(二)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权利
过去,我国批准的中小企业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很少采用合伙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部分业务收入由股东共享,但业务风险仅限于公司的全部资本。为了个人经济利益,公司股东不仅可能产生极端的商业行为倾向,还可能扭曲激励约束机制,如限制员工职位的晋升,长期拒绝增加新的内部股东。一些事务所的过度商业行为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虚假会计信息泛滥,部分审计人员道德颓废,行业信誉下降。公司对审计质量责任的经济约束缺乏刚性和力度,是独立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的重要制度缺陷。事务所管制结构不当导致事务所实践中缺乏风险意识,过于重视经济利益。实践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有限,审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勤勉尽责,也找不到隐藏的风险。合伙制具有有限责任制所不具备的优势,有利于合理界定产权,平等合伙人的责任和权利,提高决策效率和监督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办法重点限制注册会计师过度的商业行为倾向,提高专业行为水平,放宽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应提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由于合伙人不仅要承担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无限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其他合伙人过失造成的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客观上可以要求合伙人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认真执业,全面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尽量避免审计失败。
(3)事务所生存的压力增加,审计市场可能陷入恶性竞争状态
在中国目前的审计市场上,高端业务被大型公司垄断。同时,由于大型公司运营成本高,低端业务对小型公司没有竞争优势。现在许多公司,特别是中型公司,不能做高端业务,低端业务不愿意做,情况变得非常困难。我们认为,成熟的市场竞争机制将导致大多数公司都是小企业,主要从事低端业务,只有少数公司经过适者生存的洗礼成长为大型公司,主要从事高端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预见,大量的小型公司将会出现,其中大多数将采用合伙制,合伙制的主要优势之一是内部交易成本低,从而在低端业务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该措施的实施将催化裂变过程,进一步增加公司,特别是中型公司的生存压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措施对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国籍限制和生活时间限制,只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设立公司。这是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开放服务市场承诺的需要。随着开放的深入,外国公司很可能会涌入市场。可以说,深化改革开放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中国中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先锋。但如果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仍然不足,如果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不加强,市场无序竞争状态不改善,市场开放和大型新公司的出现,可能导致未经信贷市场充分培育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陷入进一步的混乱和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