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3 热度:
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协调
许多小企业建议,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税收调整,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所有涉及税收的事项都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毕竟,财务会计和税法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1)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税后收入”等科目,直接列出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者直接确认税法允许的免税收入不合适,不能消除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支付但限制支付标准的费用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直到年底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多少份额。因此,发生时不能直接计算“税后支出”账户。即使当月计算,下个月也可能部分转回,年度总是变量,人工增加会计程序,使主观愿望简化,客观结果复杂。对于一些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人和费用项目,如凭证手续等。企业执行往往偏离税法规定,所得税年终结算时仍存在纳税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标准和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所属税务机关不同(国家税或地方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标准不完全相同,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化或调整。因此,企业不可能提前完全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无论如何,税务调整项目总是存在的。
(2)时间差异。在应付税法下,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入”科目实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因为会计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费用项目(如费用),后期会计实际不需要确认或确认费用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金额,因此税收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税收影响法下,通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和跨期摊销程序来解决。
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能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差异,简化时间差异的会计程序。也就是说,在不违反会计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可以尽可能一致,或者提供一致的替代方法。
结束语
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目前主要适用于大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然而,中国以前从未引入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善,需要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作者希望上述讨论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效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