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30 热度:
一、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退税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办理,退税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退税部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数据后,打印出以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计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计明细表》;
4.审计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2)退税部门负责人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签字盖章,方可打印《收入退还表》。
二、出口退税的其他规定
(1)退税部门应及时输入出口企业提交的下列文件,并与出口退税的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税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允许购买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2)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使用计算机审核并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上述(1)项中发生的3项、5、在办理退税前,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
(3)税务机关必须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港口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出口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和纳税人登记号。当地出口企业增加、减少、变更或者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5)退税部门必须在年初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输入计算机,退税年度不得变更;出口企业需要增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确认并及时添加新的部门代码。
(6)国家税务总局原则上负责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变更的,经省进出口税务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税率。
(7)退税部门批准的出口企业增加的商品扩展代码今年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代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批准增加扩展代码时,应当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不得增加扩展代码。
(8)退税部门应当将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出口企业管理账户;如果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的特殊审计条件。
(9)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不能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退税部门经出口企业申请严格审核后,可以增加商品代码(即商品扩展代码),今年不能变更。
(10)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计子系统的数据进行“数据保护”,防止数据丢失。
(11)省级退税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年初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配置的审计标准。确定的审计标准应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退税年内不能变更,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2)外贸企业之间购买的出口货物,按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买数量填写,出口退税专用缴款单的数量为零,备注栏填写“WT”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