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30 热度:
(1)在立法审计制度下,加强设立地方特派员办公室职能,方便最高审计机关审计中央财政和财政收支活动。为加强对重点地区中央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地方设立特派员办公室,代表审计署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对派驻地区的审计监督。许多外国国家也设立了地方审计机构。例如,美国审计总署人员众多,机构众多,有16个地区分支机构,国外有3个国际分支机构。一方面,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它许多责任,另一方面,它充分反映了美国对国家审计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分税制度的实施,以及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职责的划分,都使审计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与审计资源相比,面临着数量庞大的被审计单位的挑战。面对如此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署的审计人员相对较少,也承担着一定的专业管理责任,因此不可能开展大量的审计工作,而应更多地依靠当地特派员办公室的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立法模式审计制度时,要加强当地特派员办公室的职能。一方面要增加当地特派员办公室的数量;另一方面,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主要由当地特派员办公室审计,审计院专业司将主要审计中央部委、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专项资金,统一组织相关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
(二)制定审计组织法,将审计机关、内部机构、人员任免、岗位资格合法化
审计组织法中,除明确县级以上设立审计机关外,各级审计机关还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度,还应当明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程序、更换和任职条件。与立法模式审计制度相适应的,应当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同时,审计长的任期要延长,使审计长的职务不受国家主席和政府任期的影响,客观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工作。任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审计长。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团队的整体素质,适应审计工作的重要监督职能,审计院和中央组织部应共同制定和发布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根据审计人员的不同职位,分别对新聘审计人员、县、地方(市)、省审计部门(局)长、业务部门(办公室)等不同职位必须具备政治和业务资格条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岗位资格条件,通过年度定期考试和考核确认,逐步不符合审计机关的资格条件,更不用说担任领导职务了。
当然,虽然作者认为立法审计模式被称为理想模式,但从目前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制度从行政到立法改革,需要审计法、即使修订了宪法的一些条款,也涉及到国家审计机关的改革和隶属关系的调整,这需要一个酝酿、规划和实施的过程。国家审计机关职能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审计制度的单一因素,还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意识和审计主体,立法审计制度本身与审计环境的兼容性,适应和运行无疑需要很长时间,这些因素是我们在设置立法审计模式时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