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0 热度:
从经济后果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不足
1.中美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利益代表比较
美国审计准则是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ASB在确定审计准则委员会成员时,广泛吸收各方力量的参与,注意其能否充分代表各方的利益和意见,标准制定机构整体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ASB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6人来自“六大”,1人来自中型会计师事务所,6人来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人来自学术界,1人来自政府机关。2003年,由30名专家组成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其中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占11个名称,注册会计师占10位中注协秘书处1名,证券业1名 6名会计、审计学者名字,法律专家1 名字。从这个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代表占40%,而实务工作者只有30%以上,而美国ASB15名委员中,只有1名来自政府机关,13名来自实务行业。
2.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代表性思维不足
首先,中国的现代审计时间不长,真正意义上的审计业务自1996年“脱钩重组”以来只有十年,所以审计行业没有能力制定审计准则。其次,在中国当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下,政府倾向于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即使专业行业有能力制定准则,政府也可能不会下放权力。因此,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半官方机构制定审计准则更有可能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当然,当政府利益代表占大多数时,制定的准则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偏见,如审计准则可能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有资本利益的同时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利益。
结论及建议
审计准则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制度,各利益相关者为自身利益反复博弈,本质上是各利益相关者达成的合同。审计准则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它是否有科学的指导框架,还取决于具有经济后果的审计准则的制定是否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即审计准则博弈的相关利益代表是否广泛。虽然我国审计行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已经开始认识到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但这些相关利益相关者对制定审计准则的热情还不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如中国审计行业尚未形成国际“四”规模,缺乏影响审计准则的能力;许多上市公司的最终投资者和债权人都是国家,缺乏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动力,国家制定审计准则节省时间和精力。然而,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因是政府主导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分权制衡不够。既然审计准则有经济后果,能给相关利益相关者带来潜在利润,政府就不能完全主导审计准则的制定,政府必须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公平和效率。因此,我们建议:(1)在中国审计准则制定委员会中,有必要降低政府部门的比例,增加实践界的代表。归根结底,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活动的准则,实践者处于审计活动的前沿,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事物的本质。因此,提高实践代表的比例更有利于审计准则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2)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程序应为公众参与准则制定提供必要合理的形式,提高审计准则制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诚然,我国新标准的出台已经向社会各界征求了广泛的意见,但似乎还没有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审计标准讨论的氛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必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审计标准的讨论,如实施美国ASB等公众听证会。同时,中注协还应向公众公布更多的标准制定背景和标准研究报告,而不仅仅是像现在这样公布一些抽象的审计条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必要建立一个“政府指导程序民主”的标准制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