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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内部审计的地位。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无论是民间审计、政府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最突出的原则是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是反映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二是反映机构所属领导的情况。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具体表现为许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会计机构重叠,“一套人”既作为会计,也作为审计,自己审计,缺乏独立性,或内部审计属于会计部门,对财务主管负责,不可避免地削弱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粉饰性能现象,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内部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笔者调查了江苏省宜兴市68家当地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结论如图1所示。被调查的68家企业中,有12家没有开设内部审计机构,占样本总数的17.65%,而其余56家企业中,有38家没有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并入其他部门,占调查总量的64.29%,7.14%与纪检监察机构合作,51.79%设在财务部,5.36%属于监事会,甚至3.57%既没有独立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表面上看,这样的机构设置似乎节省了开支,但本质上,由于行为决策的依赖性,内部审计机构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
在被调查的68家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归属于总经理或总裁的户数为13家,占统计总量的23.21%;财务主管副总经理或副总裁的户数为14户,占统计总量的25%;属于总会计师的户数为7户,占统计总量的12.5%,如下页图2所示。这三者大多占60.71%左右,但内部审计机构在独立性、水平和地位方面相对较弱。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对股东大会负责,便于对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但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受聘或受聘于经营者和总经理,其任免、奖惩和晋升都受到操纵,大大降低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换句话说,即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管理层故意操纵企业,歪曲治理机制的控制权,也很难从第三方独立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调整。因此,设置不利于对总经理的委托经济责任和业绩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但在财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两种模式下,内部审计只能进行部分日常审计工作,难以扩展到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水平,同时由一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和财务工作,将增加欺诈风险,违反审计与会计不兼容的原则。图2中,内部审计机构属于5个监事会户,占统计总量的8.93%。户数较少的原因是,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虽然监事会可以保持权威,对董事和主管进行有效监管,但同时仅限于此,暂停了参与管理者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战略决策的协助服务,容易造成两个机构职能重叠。图2中,股东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户数为12户,占统计总量的21.43%。这不仅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强烈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内部审计为客户服务,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协助管理层提出建议和对策,提高服务效率。但美中不足的是,一旦总经理多职或管理层与管理层有裙带关系,董事就不独立,相应的审计委员会也不能从单独、客观、公正的角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构思能否建立内部审计机制体系,在定位上保持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保持内部审计执行部门在基层的监督运行,为总经理的决策提供协助,已成为业内人士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内部审计制度问题。
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滞后。《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规定以国家审计为主体,辅以内部审计,甚至仅附加。同时,强调内部审计应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执行性不强。1985年12月,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内部审计的第一个法律法规依据。随后,该规定于1989年、1995年和2003年分别修订、完善和更新。2014年1月,审计署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草案)》并征求意见。但总的来说,与我国三大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其他两类相比,内部审计在法律法规上明显滞后,实际操作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学、权威的内部审计专业法律法规。 2.内部审计准则仍有待调整,可操作性存在问题。2013年8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标准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标准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由20个具体标准和5个实践指南组成。本准则全面界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大纲、目标、目的、范围、特点、功能和实际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IIA组织在内部审计实践标准中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了我国国情的需要。然而,对内部审计执行情况的调查并不乐观。内部审计准则的执行是否过于随意,反映了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内部审计的理解不够,内部审计协会对准则的宣传和指导不强,缺乏专业发展的趋势。
(3)企业内部内部审计制度问题。从图3可以看出,29家企业制定了审计计划制度,占总数的51.79%,5家企业制定了审计处理处罚制度,8.93%,6家企业制定了后续审计制度,占总数的10.71%。通过以上数据和图表分析,企业对审计计划制度的安排相对充分,但后续处罚、评价、评价制度特别薄弱,表现形式严格,不能扎实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我国正处于制度转型阶段,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从更全面、长期的目标,深化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现代企业制度产权不仅对法人,甚至对自然人,尤其必要。这样,不仅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明确的,而且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行为风险责任的主体也是明确的,这将使投机和违法行为串通欺诈的后果归因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损失。一旦公司的兴衰与个人密切相关,欺诈行为就会得到适当的控制,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对制度的要求。钱伯斯曾经说过,当社会困难时,内部审计总是最受关注的。因此,面对世界经济发展前景、国内经济转型和资源不足的压力,有必要改变内部审计的初衷,加强环境约束、组织平衡和评价调查制度的定义、解释、表明,突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依据、规则、法治、系统、标准化轨道,实现高效、高质量的内部审计工作。
总的来说,内部审计制度表明缺乏法律主体,行业标准可操作性差,内部审计自身制度设置不乐观,特别是后续实施的需要和处罚考核无法遵循,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