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5 热度:
一、法律审理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审判是完善我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创新措施。在法律审判之前,审计质量控制主要采用审计核查方法。审计核查发生在审计调查和审计结论初步形成后,属于事后控制。此外,审计核查侧重于审计文件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等方面,属于方法审批或程序审批。这种质量控制方法干预时间晚,干预水平浅,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及时发现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给审计管理留下质量风险,不利于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有鉴于此,2008年4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法制主任培训班上首次提出了“审计”的概念,他指出:“法制部门的‘验证’应改为‘审计’。审计质量检查应从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审计准则》中,进一步确立法律审判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明确规定法律审判应以“审计实施计划为基础,注重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界定相关责任,为领导法律审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审计团队、业务机构、法律机构三级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大大提高审计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审计机关当前法律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法律审判长期陷入被忽视和误解的尴尬境地
审计是由原审核发展而来的,是通过提前介入、实审等形式,对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然而,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审计机关并没有区分验证和审判的区别,认为这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错误地将审计核查与审计审理混为一谈,在实践中将两者结合起来,抹去两者之间的差异,仍然用核查代替审计,将三级控制降低为二级控制,增强了审计质量控制的风险。一些审计机关机构小,人员少,内部分工混乱,业务与法律工作分离不清,业务、法律制度,不仅踢足球,而且结局吹哨,审判监督形式化;一些审计机关事务繁忙,审计人员经常从事审计工作,难以集中审计,审计工作名存实亡;一些法律机构独立性不强,法律人员原则不够,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其他部门人员的善意,奉承,认为家庭如此严肃,削弱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危及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2)法律审判的发展已成为审计组和业务机构脱责的理由
新制定的《审计准则》明确划分了审计组、业务机构和法律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其中,《审计准则》对法律机构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机构的职责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并规定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和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负相应责任。这客观地扩大了审计机构的监督权限,使审计机构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审理审计结论,进行科学、真实的评价,及时调整遗漏。然而,审计权责的扩大促使审计机构变相成为审计结论的责任机构,审计组和业务机构的魔咒放松,审计组和业务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责任感问题,将审计结论推给审计机构,然后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认为审计机构最终检查,审计结论的质量无关紧要,敷衍了事,增强了后期审计的难度和压力。
(3)法律审判的实施缺乏科学的制度和管理设计
审判是一项严肃而乏味的工作,任何环节的问题和遗漏都会影响审计结论的质量。就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2010年颁布实施的《审计准则》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审计工作的职责和责任,为基层审计机关实施和执行法律审计提供了方向。但审计准则内容规定太少,太宽,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导致审计实践中的“鲜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审计工作混乱,促使基层审计机关无法开始或不知所措,一些基层审计机关甚至抓住机会摆脱审计,过去只依靠审计来控制审计质量,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审计是对审计结果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经济行为中,审计活动对经济发展的需求变得更加丰富和复杂。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在审计控制的干预时间、干预水平、干预方法等问题上,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操作流程,才能实现所需的审计目标,最终确保审计实施计划的实现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在目前的审判过程中,这是比较粗糙和随意的。
(四)法律审理面临着基层审计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
任何工作最终都要由人来推动和完成。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和挑战是基层审计人才的严重短缺。目前,基层审计机关人才短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总量来看,审计机关人才短缺。很多县级审计机关人员都是个位,这么少的人连正常的行政审计工作都保证不了,更别说上班了。二是从岗位上看,业务人员不足。审计机关业务人员与行政后勤的比例不平衡,许多审计机关业务人员不到全体成员的一半。业务人员的极度短缺导致审计力量过于纤细,导致审计力量过于薄弱。第三,从质量上看,能手尖兵不足。一线人员注重实践而不是理论,审计人员注重理论而不是实践,缺乏理解理论和实践的商业先锋,使审计工作难以得到质量的改进。在人才培养方面,由于业务繁重、资金短缺等问题,许多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及时得到良好的培养,陷入马太效应的负面循环谬论。
三、结语
审计小组审计、业务机构审计、法律机构审计三级审计质量控制机制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制度保证,审计机关应有效提高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从综合质量管理的角度,关注和支持法律审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