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0 热度:
审计法律责任认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认定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两点是笔者关注的焦点。一是利益相关者的认定,二是过错的认定。
(一)利益相关者的认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法律法规中的利益相关者是第三人和会计信息用户。在蓝案中,原告是83名中小投资者,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信任,遭受了损失,他们是案件中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定义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第三人负责的范围有关。美国将第三人分为“受益第三人”和“其他第三人”;第三人的利益主要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人,即没有合同关系但已知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其他第三人是指依靠审计会计报表但在合同中没有特定权益的第三人。[3]在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案件中,其他第三人的范围是最难界定的。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能提前估计其他第三人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利益相关者应为“合理预见的用户”。
此外,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定,合理信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失的是利益相关者,那么什么是“合理信任”呢?如何确认它是否是“合理的信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原告应当确认是合理信任审计报告。由于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利益相关者确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系是不现实的。[4]这种证明责任对于相对较弱的原告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他们并不都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会计责任案件中,法院一般采用被告确认其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做法。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证明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则确定利益相关者是合理的信任。[5]
由于财务报告是固定的,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断变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对特定时期的审计意见负责,只对特定时期负责。因此,只有当利益相关者有合理的理由信任审计报告并给出具体的投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审计报告不能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利益相关者的无限扩张,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二)过错的认定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错,两者在主观态度上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只对自己的“重大过错”和“故意”行为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区分“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故意”的专业判断标准。[6]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知道发布的审计报告可能会损失相关利益相关者。在故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
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错,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完全遵守审计准则。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公司的过程中,未能根据特定的审计项目获得足够、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则可视为一般过错。另一个例子是,注册会计师已经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关于相关事项的信函,但在相关企业没有回复后,没有第二封信也是法律规定的一般过错。在这些前提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以酌情缓解。
在一定程度上,重大过失是对注册会计专业的质疑。重大过失与故意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31年,在美国建立了“厄特马斯主义”,法院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普通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对重大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但自20世纪以来扩大了其意义,判断注册会计师有普通过错应对“合理预见的第三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