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0 热度:
一、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类型
(1)施工方与施工方利益冲突的风险。施工方会要求较低的施工成本,施工方会要求较高的施工利润,他们会片面介绍情况,对合同和相关签证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审计方对问题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计算。
(2)施工方与施工方利益一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施工方通过施工单位进行假项目、假结算、国家施工资金、“小钱柜”,施工方收取所谓管理费;二是相关人员串通,利用审计方的声誉和权威,徇私舞弊,采取多签证、乱签证、隐瞒施工情况等手段,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也使审计存在风险。
(3)建设项目的敏感性和复杂性造成的审计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非常敏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审计人员压力大;二是项目投资规模大,施工过程中可变因素多;三是审计过程涉及子项目和专业广泛,需要专业判断次数多,审计结论争议大,确定性差;四是建设项目工期长,人、工、材料单价难以确定。这种复杂而敏感的审计业务特征很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4)外部协调的风险。外部协调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关系、相关业务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一些建设单位看到当前成本咨询单位大多隶属于主管部门,各自有权力范围,多委托成本审计,甚至以最低成本为认可条件,承担审计任务由于数据、业务水平不同,导致审计结果和风险。
(5)内部协调的风险。内部协调包括审计口径是否一致、审计程序是否统一、审计方法是否合适、审计制度是否健全等。如果两个项目采用不同的标准,必然导致施工双方的批评;此外,如果处理人员本身存在某些问题,或暂时疏忽工作,或受到上级干扰、贿赂等现象,也会导致项目定价错误。
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风险的根源
工程造价审计与其他审计有两大区别:一是被审计主体经济成分的复杂性。一个建设项目同时针对建设单位、多个建设单位和多个中介机构;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复杂,涉及规范多、专业广。因此,审计风险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合同的性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承包本身是建设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建设合同双方具有法人地位,法律地位平等,应当贯彻合同法的相应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另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其目的是公共基础和公益事务。审计部门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的功能,有权根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止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2)工程价款鉴定文件的差异。目前,工程价款的认定文件很多,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成本咨询报告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如果在不同的环节使用不同的报告,就会处于混乱的状态。当这些文件发生冲突时,如何识别这些文件将存在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