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9 热度:
一、注意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的条件,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否则不足以成为犯罪,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转移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人可以转移,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要素之间的联系,导致线索指向不明确,针对性不强,最终结果是立案率低,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证据收集,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后果等涉嫌犯罪”的标准,依法移送。
二、注意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转移的范围大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转移。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如果不移送处理,犯罪分子可能有机会逃脱,逍遥法外。例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会计账簿、合同材料、伪造法律文件等方式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有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以外的责任人――贷款人欺诈行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规定“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构成犯罪,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审计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审计组部门应当代表审计移送处理”的规定也反映了上述原则。同时,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