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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制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历了机构变革和制度变革的不断演变,其功能也在不断变化。
(1)战国时期的“最高计划”制度。“最高计划”是以年终报告的形式评价地方行政官员绩效的制度。本质上,该制度从经济责任的角度对官员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2)秦朝的皇家历史制度。皇家历史协助国王进行政治和财政检查,代表皇帝直接审理中央和县每年报告的财政收支报表,惩罚受贿渎职官员,行使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重监督职能,丰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秦法要求会计账目审计错误、遗漏、随意注销的,不仅处以罚款,还责令赔偿损失;仓库过多、损失不足、报告少、隐瞒非法注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和责任。此外,秦法还特别规定,新老官员交接时,应当检查库存,账户不一致,导致错误事故,无论问题严重程度如何。
(3)西汉的计算制度。各级地方官员定期对辖区内相关户籍变更、垦田调整、钱谷收入等进行登记,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君王听取报告,称为“受记”。“计算法”规定了详细的计算法制度,使计算法制度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计算报告内容不真实、计算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经“记录”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据史料记载,汉武帝处理过许多计算中出现问题的官员。
(四)隋代公务费管理制度。在《大业律》中、《开皇律》都有财务出纳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责任制。对严格节俭、善于理财的官员,考核后给予奖励,对腐败官员严格处理。隋朝的公务费管理改为“咸钱,利息自治”⑤,隋文帝亲自掌握公务费管理,实行国家拨付各部门资金、收取办公费用利息的制度,规定不得乱用利息。
(5)唐代的比赛制度和皇家历史平台制度。唐律在许多方面都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更加详细,对欺诈或篡改报告文件、违反报告期限、丢失书籍和账户偏差等具体违规内容规定了详细的酷刑标准。唐朝的比赛部门有一定的专业精神。唐律规定,官员应当向皇家历史平台报告罢免。经济犯罪行为应当报刑事部门审查,然后由皇家历史平台予以处罚。政府部门的报告应当先送户口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查,然后由分支机构审查。审查中发现违法、失职或者错误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鞭杖、赔偿、革命调查、流放甚至死罪。
(6)宋代审计院的编制。宋代加强了对官员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评价。太祖乾德三年诏书:“除诸州支部资金外,所有金丝均送至阙下”,命令“上级军政官员或官员监督”。因此,“外部权力被削减,利润被归还,并根据官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宋太祖还指示,由朝鲜官员担任的各界政府、州法官和转移使者,上任后应亲自审批财务账户,使官员不能作弊。十五路转移使者,主要财政赋予“检查辖区、审计登记、举劾官员”。宋代后来成立了审计院,检查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幸的是,在宋代中期,审计公司被撤销,财政收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被检查,导致了“金钱和丝绸、小米和损失”。宋代的经验从背面证实,没有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制度是徒劳的。
(7)明代的家庭制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郎中等官员,晋升、官员满日,应当办理资金、粮食档案,部委司务公开调查,方可辞职。如有不明、侵权等歼灭缺点,称为部门调查。”可以看出,明代中国的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对完善,规定了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审查要求和处理的规定也更具体。
(8)清朝监察院户工审计制度。户科具有支领财产、直接省钱、粮食交易、盐课评价、丰收成分评价等审计职权。如果发现“浮冒、蒙混、违约”,必须揭发其罪行。在“直接省钱、粮食交易”的职权中,要求:“凡藩司解释说,他必须扩大钱、粮食交易的职责,并进行分级和登记。如果州县的钱和粮食不清楚,长官会同意捏报,或者勒令接受,允许人官清理,直接揭露家庭问题。”由此可见,清朝还应审计地方行政长官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