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0 热度: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优化审计人员结构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改变过去由金融审计专业人员组成的单一结构,吸收部分法律、计算机、金融等专业人员,调用企业各业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完善审计队伍建设。只有合理安排审计团队的专业结构,才能充分应对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非金融专业问题,实现有针对性,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准确性。(2)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干部只有在调任和晋升后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于人事任免已成为既定事实,审计结果失去了及时性,没有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在人事任免前获得消息。经济责任审计后,人事部门应结合审计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离职、退休的情况,可以先离后审。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深入贯彻“先审后离、不离不审”的原则,充分体现审计监督评价的作用。
(三)明确经济责任
只有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才能有利于审计问题的落实和问责,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以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依据。不能准确界定经济责任的,建立问责机制和问责制度毫无意义。因此,有必要区分被审查单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准确合理地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获得完善的审计证据,综合考虑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历史背景、问题影响程度、是否参与、是否签署批准文件等。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合理区分以下责任:
一是任期责任和前任责任。两者划分的关键是分析和评价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债权债务规模和可实现性、投资决策及其影响。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谨慎地定义前任和现任的责任。前领导干部不能调查,现领导干部不能为前任买单;现领导干部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长期未妥善解决,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的区别应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和对未来的影响来判断。
二是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因主观故意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相应责任。由于一些自然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的因素,甚至法律错误和遗漏,企业损失应承担客观责任。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合理区分不同的原因和背景环境,准确界定责任,并在评价中正确表达确定的原因,使报告清晰易懂。在问责时,不仅要考虑审计对象的主观过错,还要考虑外部客观因素,以实现相当的责任处罚。
三是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干部单位重大决策出现问题的,应当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坚持权利和责任对应的原则,合理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审计对象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承担直接经济责任;集体决策造成的错误由集体负责,审计对象负责。
第四,绩效责任和法律责任。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只关注法律问题,即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过错或损失,忽视未达到应有绩效水平的绩效问责,“过错”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问责机制,完善审计问责的发展。
简而言之,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监督体系,已经发展了近30年,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审计人员需要不断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明确经济责任,不断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以达到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