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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27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中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依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业务。从目前国内法律环境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不能突破200份的上限,只能采用私募股权的形式,不能像国外那样真正证券化,可以让投资者随时选择买卖股票。同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中,虽然产品设计了贷款给房地产经营企业、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建筑和住宅组合方向,但实际上只能用于短期贷款和短期物业投资行为要求对方回购,不能长期或永久购买商业物业、租赁、经营等商业经营。
 
道德风险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经营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各种机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如何创造一个环境或制度,尽可能使信托投资者的利益与受托人的利益相一致,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银监会《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保管人和用户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关联”,但由于缺乏完善成熟的监管机制,信托公司仍可能降低客户的投资要求,投资于与自身相关的房地产企业,违反了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项目本身及市场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项目本身的风险。项目的选择是房地产信托的首要任务。如果项目本身存在市场销售前景、内部法律纠纷、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无论信托产品如何设计和控制风险,项目本身的先天缺陷都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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