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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5-13

完善和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是明确确定中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没有明确的答案: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句话说,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回答这个问题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直接相关,直接决定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外国学术界的理解差异很大,有很多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将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的利润最大化标准;一元论:公私利益的长期一致性;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和谐与公共利益目标作为剩余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最大化股东利益,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方面,与上述“高度理想主义理论”一样,我们应该放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相应地强调公司应该实施“共同治理”。
持有上述观点的人有很多理论基础(杨瑞龙、周业安,2001),很难说服任何人。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哪种观点更科学,关键是看哪种观点在实践中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1998年,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对日本、英国、美国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缺点,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是英国、美国的“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竞争过程的一面是日本、欧洲、英国和美国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恢复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组织与被称为劳动力利益的‘复数目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基本上来自于企业的活动,因此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轻松快速地做出适应目的的判断。而且,“单一目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实现“复数目的”的整合。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如果组织不能取消解雇,企业将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组织中有明显的非效率倾向”(2001年李伟安)。近日,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就业制度和涉嫌吃“大锅饭”的“年度成就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效地证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合理、更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和有效实现目标的能力,同时扩大政府的基本缺陷,迷失方向,陷入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竞争。”在中国传统体制下,每个国有企业都是所有者,每个人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后果也表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最大化股东利益”,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忽视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客户、社区等)的利益。事实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履行其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特别指出,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是事先约定的。如有争议,可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解决,无需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的剩余价值。
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视为具有自然人某些特征的“人”,并有自己的内在目的或目标。在美国,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回答公司的目标,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认为商业公司的最终目标是为股东盈利”(克拉克,1986)。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股东不仅是初始委托人,也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来源,也是最终风险的承担者。因此,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们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需要根据这一目标的要求构建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否则,如果我们追求高度理想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我们才能重复日本企业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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