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2025-05-11
目前,新上市公司规模明显较大(如代码为“600050”的中国联通上市募集资金高达50亿元)、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鉴于证券市场的新形势和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监管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进: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必须有其现实基础和历史必然性。
1.完善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法律法规。目前,《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相对单一。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5元 000万元导致上市公司规模层次不足,也影响资本流动性,拒绝大量有发展前景但注册资本总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这不仅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来解决。首先,适当增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总额的梯度和水平。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可设置1 000万元至3 000万元、3 000万元至5 000万元及5 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其次,《公司法》应确认地方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格,以增加资本市场的层次性。
2.完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督法规。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经营决策权。从表面上看,经营决策权在股东大会上,但本质上在董事会和经理中。因此,对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相关决策。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由于《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具体规定,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其监督权。例如,银鸽投资(代码为“600069”)投资1.“银广夏”2亿元,仅这一决定就给其带来了近1亿元的损失,监事会无法有效监督董事会的决定。为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者有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律师。因为它们可以弥补大多数股东和员工代表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真正确保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业务监督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相关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并不完善。例如,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只需披露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些信息大多是历史信息,作者认为应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以便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衡量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完善上市公司违法处罚的法律法规。由于上市公司趋利,一些上市公司不惜冒险违法。他们为什么敢这么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违规成本太小。因此,加重违规处罚势在必行。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虚假记录,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笔者认为,这一处罚规定太轻、太单一。因此,《公司法》应当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定。如果可以增加罚款(金额可以设置几个等级),以及制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