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发布时间:2025-05-1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根据投资准则,“企业应定期逐项检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每年年底至少检查一次。因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上述规定一方面抵消当期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投资减值准备,调整资产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充分反映谨慎原则,但规定有两个问题,两个问题是:
首先,由于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跌或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投资价值的下降一般是永久性的下降,而不是暂时的,未来的复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降的金额与几个时期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中的所有价格下降损失都由当前投资收入承担,显然存在不匹配的原则。由于比例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中,收入与其成本、成本应相互匹配”,会计原则在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内部矛盾和冲突,相当一部分会计实践难以使谨慎原则和比例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于一些会计事项,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遵循谨慎稳定的思想,往往对比例原则的精神漠不关心。相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将违反稳定原则的目的。这使得会计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两难境地。同时,会计实务人员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也面临困境。
其次,实际操作非常困难,最困难的是“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中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销售净价格与预期资产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之间的较高,其中净销售价格是指资产销售价格减去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销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长期投资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资产处置费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估计,未来投资形成的现金流现值更加模糊(难以正确判断当前市场价格,更不用说未来几年的销售价格和折现率)。该业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水平,而我国大多数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因此会出现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标准应体现谨慎原则,兼顾比例原则,尽快出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具体实施标准,使会计人员能够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