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成本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5-05-10
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格,包括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价格中包含的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已支付利息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计算。”
上述规定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买的股票投资核算和债券不会有任何问题,但在发行日到期日前购买的债券的核算会有问题。请参见以下例子。
例如:2001年6月1日,一家公司以5.2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了A公司1月1日发行的面值5万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的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支付一次利息。
上述例子按照上述投资标准规定的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假设是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5万
贷款:银行存款52.5万
2.假设是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万万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万
贷款:银行存款52.5万
从投资准则的字面分析来看,上述处理应该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本质上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万元,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即可收回。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但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价等项目混淆。原因无非是利息按期计算的外部法律形式的影响。这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可能会在2001年7月1日前转让收回投资,所以这2.5万元可能不会以利息的形式收回。但对于长期投资来说,上述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购买长期债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万万
应收利息25000
贷款:银行存款52.5万
根据上述分析,《投资准则》中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格,包括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格包括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计算。”这样,债券的应收利息就可以服从其经济本质,而不是以是否达到付息期的外部形式为标志,遵循本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