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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9-29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由成本法转为股权法时,根据股权法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计算初始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可以改变被投资控制造成的会计方法:
 
(1)原投资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原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投资单位在原投资后至新投资交易日之间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与原持股比例相比,被投资单位在实现净损益之间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
 
(3)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其中,商誉、保留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整体投资有关。
 
2.因处置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控制转变为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的重大影响:
 
(1)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原投资单位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反映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保留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在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化为权益法之间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时对会计方法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变化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会计处理中却不同。增资情况下,除净损益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份额的部分均计入资本公积,而在减资情况下,投资单位在因净损益等原因造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只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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