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新旧会计准则收入标准
发布时间:2026-08-31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新的国际收入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5号》―根据客户合同的收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15号取代了原国际财务报告标准11号―施工合同和18号―收入,修订了收入确认模型和判断标准。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持续融合,提高我国财务信息与国际财务信息的通用性和可比性,财政部于2015年编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草案)自2018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征求各方意见。
比较新旧会计准则收入标准
收入对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少数企业利用财务人员职业判断的差异,根据自身需要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和金额,从而达到粉饰报表或隐瞒利润的目的,对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和投资者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弥补收入核算的漏洞,提高企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新的收入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标准,降低了财务人员职业判断偏差的可能性。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的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如下:
(1)建立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原收入相关标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在施工合同中,两个标准的适用边界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特定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灵活,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新的收入标准建立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取消了单独的施工合同标准,降低了特定业务中需要专业判断的工作难度,有利于同一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统一。
新收入准则将业务分为控制权转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和“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两种情况。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可以认定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一是客户在履行业务的同时获得和消耗业务业绩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客户可以控制业务业绩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是企业业绩过程中产生的商品不可替代,企业有权在整个合同期间收取已完成的业绩部分的款项。对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的业务,收入应根据履行进度确认;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业务,属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的业务,收入应在履行时间确认。
(2)改变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
原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是风险和收入的转移,新收入准则改为控制权的转移。控制权转移模式倾向于定性分析,可以缩小人为判断的空间,判断结果的一致性较高。但总的来说,新的收入准则仍然有一定的金融职业判断空间。
(3)明确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处理方法
对于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业务,新收入准则要求首先明确计量单位,分析交易中包含的各种商品或服务是相对独立的还是不可分割的,需要区分履约义务;其次,对于相对独立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按各业务相对独立的价格比例分摊,确认营业收入。
(四)明确具体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如可变对价、总额法、净额法、知识产权许可证授予等,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提高了特定业务财务数据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