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税费(增值税)的最新处理规
发布时间:2026-08-24
一、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税费(增值税)的最新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纳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纳税额”、“未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待转销项税”、“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本通知详细阐述了增值税会计科目和详细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通知中部分明细科目核算如下:应纳税(应纳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服务、资产、认证抵扣增值税;应纳税二级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明细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等未办理认证手续的进项税。包括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已申请审计但尚未取得审计结果的海关缴款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最新处理规定与企业实际经营存在相互偏差
我国现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为基础征收的流通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有了增值税,我们才能征税,没有增值税。简单来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而我国大多数行业企业实行的票务扣除制度,只要收到的进项税发票通过认证,就可以在认证通过的欠月内全额扣除。当然,如果不符合规定,除非企业自行转出进项税或后续发现失去联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采购货物和发票到达买方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性:货物到达买方,发票也在当月到达买方;这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买方可以选择认证发票或不认证或业务不会计处理;这里的发票不认证或业务不会计处理可能是买方进项税足够扣除或销售不想确认收入或不想账面库存太大(实际上可能没有库存)。
第二种可能性:发票到达买方,当月货物未到达买方;除卖方预付定金发票(服务业除外)外,几乎不可能发生,买方更有可能选择认证;买方选择认证发票的可能性是买方进项税额不足或双方虚假。
第三种可能性:当月货物到达买方,发票未到达买方;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买方的可能性处理是暂估入库或不会计处理;卖方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卖方不愿确认收入(实际上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或根据买方付款作为开具发票的条件,事实上,其交易单价、总价已经确定,但发票未开具。如果货物被暂估入库,下个月初红字将被冲回,实际上买方可以在当月生产或销售。
以上部分是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可能偏离实际经营状况,使企业人为调整税负或纳税的可能性与会计的真实性原则不一致。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优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会计内容和会计处理思路,使“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未开票进项税”充分反映了企业购买的进项税、认证抵扣税、未认证发票税、未开具发票税,可与账面库存、实际库存进行审计,有利于国家金税三期监测指标数据采集分析,便于税务现场检查,实现税收平衡入库;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经济业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实现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