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完善高校会计建议
发布时间:2026-08-07
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完善高校会计建议
(1)对高校资产会计的建议
对高校相关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为避免非流动资产采购造成的一定会计年度支出数额对高校会计比例原则的巨大影响,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分阶段确认资产支出。取得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增加账面价值,减少支付的货币资金。年底,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应当计入会计年度应当确认的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由此可见,对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反映了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非流动资产基金”反映了通过资产损失造成的大学经济利益的流入。
(2)高校筹资融资业务会计建议
为准确计量高校融资融资业务的成本和利息费用,应增加“应计利息”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高校应当根据贷款规模合理估计每月融资业务产生的利息,并计算相关支出科目。对于高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应区分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息,通过“应计利息”科目计算租赁固定资产的利息。通过“应计利息”科目计算高校融资融资业务产生的利息,有利于揭示高校的“无形负债”,使高校的会计核算更加完整、清晰。
(3)对高校应收学费的会计建议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高校学费收入状况,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要求下,高校应设置“应收学费”会计科目,计算今年高校学生学费总额。
当年招生结束后,根据招生人数计算学费收入,计算“应收学费”会计科目;学生报名后,根据实际报名人数调整前期确认的收入和“应收学费”科目金额。此时,应收学费账户余额反映了今年应收学费总额。实际收取学费时,冲减“应收学费”科目。此时,应收学费账户余额反映了今年应收而未收的学费总额。由于高校“收支两条线”和财务专户管理规定,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必须纳入财务专户进行管理。高校实际收取学生学费时,必须上缴财务专户,由财务专户统一收取并返还。因此,应设置资产类“财政专户应退还款”,计算上缴财政专户应退还的款项。按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应退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实际上,在支付时,借记“应付财务账户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财务账户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账户应返还”。
可以看出,“应付金融账户”账户反映了高校按规定支付的金融账户总额,而“金融账户应退还”账户余额反映了金融账户应退还但尚未返还给高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