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和信誉基础
发布时间:2026-07-26
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和信誉基础
审计制度是建立在法律与信誉的双重基础上的,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审计制度没有法律保障,只有注册会计师的声誉才能实施,结果可想而知。相反,在一个大家都不谈信誉的社会,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很好地执行,审计制度法律基础的作用将非常有限。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和信誉基础既有替代的一面,也有互补的一面。就其替代信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更注重信誉,审计后报表的可信度越高,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就越不必要。相反,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越完善,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声誉的作用就越小。就其互补性而言,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越完善,处罚越严厉,注册会计师的操作空间越小,欺诈成本越高,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就越好。同时,人员和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即使一些会计事项的审计遵守了审计制度,注册会计师也应该以声誉为保证,并做出公平的报告。只有在信誉环境中,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审计制度是以信誉为基础的,但会计师事务所对信誉的重视程度与社会信誉环境有关。如果上市公司邀请信誉良好的会计公司进行审计,其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于信誉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理说,公司的股价应该有反映。然而,在我们现有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并不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不关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声誉。上市公司对审计质量要求不高,只能发布年报。一些上市公司由于会计数据虚假,在一年内多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由一家没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些公司的股价也没有下跌。相反,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而上升。如果大多数上市公司不谈信誉,那么不谈信誉几乎成了每个人的默认标准。而且,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竞争激烈。如果公司坚持其声誉,可能意味着客户的流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它的信誉,它的成本会很大。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谈信誉是非常困难的。审计制度的信誉基础就像没有根源,难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