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管湖南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责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6-06-16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作出了若干重要规定:除非审计服务外,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服务和未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不能委托给管理层;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后,应在提交SEC前口头或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除不披露小交易事项的会计原则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其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制度、实践和理由,以及当前和未来事件对决定的影响;所有与管理层讨论的重要替代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明确说明,并讨论其使用后果和审计师倾向的处理方法;内部控制报告和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信件,只要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师和管理层的监督,就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还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人员构成作出了若干重要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是否聘请财务专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必须确认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与管理层的独立性,SEC明确规定,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过或少于他人,以消除人们对是否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担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还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人员构成作出了若干重要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是否聘请财务专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必须确认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与管理层的独立性,SEC明确规定,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过或少于他人,以消除人们对是否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担忧。允许各国通过其他法律方法完成《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对会计师监督的要求,SEC还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的声明和委托书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声明。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责和特点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协助董事在实施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等方面履行其法律责任,即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计划和长期合同的财务披露寻求合理保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各项事务是否按照道德标准执行、是否保持有效控制,揭示员工利益冲突和错误提供合理保障;审计委员会应当明确财务风险、业务风险领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改革后,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加强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并将“财务专家”扩展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SEC最终将“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定义为: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能够评估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估计、应计和记录准备中的应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查、分析和评估,或监督一个或多个人从事上述活动;能够理解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调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000年,SEC需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那斯达克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东大会必须披露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重要关系的原因,或披露判断独立性的标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独立性”的规定是:除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发行人处接受任何咨询费、咨询费或其他报酬;担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相关人员。SEC接受这两个标准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上市公司或其合伙人、股东和组织管理部门之间不得有任何重要的关系,包括商业、银行、会计、法律、顾问、授权和家庭关系。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提倡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和风险经理之间的全面和多角度沟通。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草案要求审计委员会讨论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管理部门和独立审计师,并在讨论和分析中披露;讨论利润预期、财务信息和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利润指南;讨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政策;定期与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召开会议。
 

财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