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审计委员会完善的制度
发布时间:2026-06-16
探索中国审计委员会完善的制度
纵观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威性日益增强,地位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董应不同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除独董外,独董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任何其他职务。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多为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家董事为会计专业,为我国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帷幕。但是,从全球变革的背景来看,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首先,在专业能力方面,只要求成员是“会计专业人员”,过于抽象和广泛,需要进一步明确专业能力的标准来衡量。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专业能力的委员自然不能履行明确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制度只能成为“装饰”。其次,除了强调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外,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很少涉及审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各项职责的规定不够详细和深入,覆盖面相当狭窄,应当详细或者补充。第三,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调与注册会计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大会的沟通,如讨论或沟通重要会计制度、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会计事项等,并有权组织不同于管理部门的会议。类似的要求在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中也极为罕见。最后,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除审计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外,还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向监事会报告。这些责任是审计委员会制度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要求,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此外,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与企业“内部”的“外部人”相似。其独立身份使其立场更加客观公正,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发挥更加直接和自律的监督作用。然而,其特殊地位也将成为阻碍其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比如掌握数据的充分性不如公司管理层,审计专业知识不如专业审计师,监管功能的发挥必然会受到影响,通常达不到预期效果。审计委员会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是由于未能或不当履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过程的监督职责而造成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努力工作后仍然不能避免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发布,那么如何保护善意当事人免受过多的法律责任,应该成为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除了加强董事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外,法律法规还应确保其行使的优势,盲目加强董事的责任,忽视保护董事利益不是一个好政策,寻求两者之间的相对平衡是一个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