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6-01-18
一、经济责任审计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机制,是当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所谓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务法律、纪律和廉洁自律的监督、公证和评价活动。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自己的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由于其附属性、被动性、依赖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公证和评价。高校内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任职期满或者离职前,应当对其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负责。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广东省高校为例,笔者通过实地考察和网页访问,抽查了30所省级高校进行研究,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提出提高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理论依据。
(1)单一内部审计机构的高校不多,审计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保证,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
根据调查数据,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流方向仍然是与其他部门合作。被调查的30所省级高校,26.67%的高校设立了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全部为本科院校),53.33%的审计公司与纪委监察室合作,10%的高校审计公司与财务部合作,10%的内部审计机构与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部合作,《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应当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严格查处问题,依法公布审计结论,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干预。目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相对随意,这与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
(2)实施“先审后离”、“离任必审”的原则还不够完全
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调任、轮岗、撤职、离职、退休等事宜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走访兄弟院校进行调查了解,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低、联席会议不完善、审计方案形式化等因素,“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尚未完全落实,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根据调查数据,只有33.33%的高校确定了“离职必审”的原则。50%的高校将对委托部门关注的焦点单位的高层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16.67%的高校根本没有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只对举报有问题的单位领导进行抽查审计。可见,在日常工作中,一些高校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经济监督形式。“先离后审、先后审”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化,对经济责任人影响不大。
(3)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用不足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客观事实为准则,评价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提供依据,成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用不足、审计结果转换滞后的现象,问责制度和问责制度难以实施。“审计、使用、使用”导致审计形式化,失去了实际意义。调查显示,30所高校建立了审计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审计工作的宣传,大多数审计网站发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文件,一些高校也在网上公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审计工作的进展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内部审计人员对标准化程序的关注,提高了工作质量。但没有学校公布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保密。如果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不到正确利用,高校将失去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不到位
实施相应的审计整改措施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功能、体现审计效果的重要环节。部分领导干部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视不够。根据调查数据,62所高校12.9%的中层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16.12%的中层领导干部高度重视,48.38%的中层领导干部普遍重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14%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够重视。目前,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一些中层领导干部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校长、书记等行政负责人。对中层来说,内部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他们认为高校的重点是教学和科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只会增加麻烦,意义不大。因此,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形式主义多,账户调整多,整改报告不真实,警示效果弱。敷衍了事,敷衍了事,缺乏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和跟踪回访机制,使审计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