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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质量防控体系存在缺陷
发布时间:2025-12-01

一、事务所质量防控体系存在缺陷
 
(1)组织治理结构不明确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不明确。在教育结构方面,由于一定的历史因素,部分股东不是注册会计师,导致行业专业发展不良;在年龄结构方面,管理层和股东年龄结构老龄化,公司面临股东即将退休、个别公司股东年龄、人员短缺等问题;在战略管理方面,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建立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详细的未来规划,没有建立与公司相匹配的质量防治体系和人力资源体系,导致业务数量不符合审计能力,公司执业质量带来审计风险;商业文化和理念,少数公司管理层忽视以数量为导向的公司内部文化,注重具体业务发展,总分公司之间没有有效的防治联系,整合过程相对缓慢;在总分公司控制方面,总部控制、影响和管理能力协调不强,总部良好的质量防治体系未移植到分公司层面,导致总分公司管理效率相对较低,未得到认可。
 
(2)质量责任不合理
 
有的事务所设立了专门负责质量防控的部门,或者派专人负责质量防控的具体工作,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工作没有明确的责任分类,有的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的相关人员缺乏能力和经验,权限设置不到位;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授权副主任会计师未签署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存在职业道德风险
 
(1)执业行为不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规范进行足够的控制测试,省略了一些实质性的必要程序,导致审计程序细节不完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工作草案编制不完善,这些问题一般是在成本效益原则的推动下产生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对于一些重要项目,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成本限制为由随意减少审计程序培训。审计程序的减少将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公平客观地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去应有效性,无法保证审计结果的质量,给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带来漏洞,大大增加了公司的审计风险。
 
(2)执业制度不完善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部分公司每年承担的审计项目数量与公司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规模严重不匹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建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员工职业道德档案。一些注册会计师没有尽职尽责,而是放松了对自己职业道德的要求,使审计制度形式化,甚至忽视了绩效制度。未能建立独立客观的监控制度和程序,同行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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