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03
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1企业会计人员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度意味着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的“内部负责人”变为企业的“外部管家”,其工作范围属于企业财务,但其身份已成为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必须对委派人员保持警惕,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架空认真做假账。
1.2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会计人员的待遇也应该不同。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的,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按折衷标准执行的,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委派人员的费用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的,必然会回归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局面。如果要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平等贫富”,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委派会计人员一定要吃“大锅饭”,这不能体现“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3机构设置的巨大问题
会计委派制度后,财政部门将会计工作管理转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考核、晋升、培训、沟通、资格认证需要有专门的团队和人员,原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理念。
1.4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考核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评估,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评估;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来评估和评估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
2.会计委派制忽视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制度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薪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1998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3.会计委派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了实现财政监督模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13年进行财政和税收价格检查的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律检查组长金莲树所指出的,“取消重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削弱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加强政府管理职能是对会计人员任命的错误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和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和约束;通过审判会计案件等手段来完成。)
4.“会计委派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分离了会计和会计监督两个基本功能的内在关系:会计和控制功能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没有会计,控制就失去了基础;相反,没有控制,会计就没有真实性。
2)为了加强会计监督,委派会计人员,是否需要委派统计人员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委派厂长和经理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3)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不干预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晋升由企业自行确定。[5]
正如副主任刘玉燕所指出的,“会计人员分配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提出和实践受到一定环境因素的限制,不能完全否认,更不用说适合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灵丹妙药了。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分配制度”仅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国有企业任命财务总监应当属于投资者任命的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属于任命会计人员范畴。许多同志把两者混为一谈。审计运行机制将研究任命财务总监的问题。
综上所述,会计分配制度是一个高风险的改革计划,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主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