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期限
发布时间:2025-10-01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期限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在实际收到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分期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按照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人提前付款的,应当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首付应在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应在银行按揭贷款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代销单位代销单位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2)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按照承销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承销商提前付款的,应当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用基价(保底价)并委托销售开发超过基价双方的产品的,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人和接受委托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结算,定期结算已销售的开发产品清单。已销售的开发产品清单应当载明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开发产品出租后出售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以经营性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后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格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2)以临时租赁方式租赁待售开发产品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格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时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当在产品分配开发过程中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当期预售收入,然后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成后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类(或者分项)。
预售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及时计算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规定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实现的利润(或损失)金额,经税收调整后计算与开发产品全部预期营业利润金额的差额,然后将差额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发产品视为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为销售确认收入
(1)开发产品用于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化为经营资产;
(3)将开发产品作为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用开发产品偿还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作为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期限
销售行为应当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中,或者在实际取得利益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确认销售行为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1)根据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根据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建设项目和服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日或者合同完成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按季度确认收入。完成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成进度确定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成进度可根据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期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期总工作量的比例,并通过测量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残留物,按合同规定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