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征审计方法
发布时间:2025-08-30
出口退税单征审计方法
国家税务机关在履行退税退税前,还必须再次审查企业出口退税单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入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采购申报表”进行“采购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进行比较审查。如果在比较审查中发现问题,应在申报表上标记,填写“采购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纠正表”(又称采购纠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修正表”(又称出口修正表)。
(2)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和订正表输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退税申报数据。在输入过程中,如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采购订正表”、“出口修正表”,并将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核对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3)退税部门必须使用计算机对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审核:
1.检测输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输入的数据;
2.核对采购凭证及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
3.审核出口凭证及相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扣除。
(4)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价格指数和外汇价格,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的外汇成本上下限。退税部门应当对超出未定范围的出口商品进行重点审查,方可办理退税。
(5)退税部门还必须进一步核实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1.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当填写有关表格,修改输入数据,给予退税;
2.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经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错误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可以办理退税,
4.发现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应当对出口业务进行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退税部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经认真核实,可手动跳过以下问题,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中列出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
2.出口退税报关单中列出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
3.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出口货物为14%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退税率,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
4.禁止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中列出的货物属于企业内两个部门出口的,由于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个部门占用,其他部门没有报关单;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由于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一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外汇成本过高或过低。
(七)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查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名称填写,商品代码是否填写出口商品代码;
2.主要材料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辅料、加工费等数量是否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是否填写“备注栏”WT”标记。
(8)退税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核对企业申报的相关凭证和专用税票的电子数据。如果是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以下方法处理:
1.当地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修改退税,修改后的数据下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2.其他地区报告的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单数据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由地区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核对后方可退税。
(9)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发现错误数据,必须调整错误数据。调整方法如下:
1.用“调整法”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进行调整;
2.除使用“调整法”进行调整外,还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调整《补充登记法》。
(10)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当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名相同),申报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退税率的,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型的商品,重点实施后方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