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18
目前,我国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定价的,市场定价商品占比 95.3%,剩下的不到5% 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这不到5%。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是电、水、气、教育、公共汽车等项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价格调整机制非常重要,实施听证会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合法法律程序”规定,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都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和辩护。根据我国《价格法》,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论证价格调整,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旨在帮助政府做出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没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与传统的政府定价方法相比,价格听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价格听证会是公开和公正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要监督”,政府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传统的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者,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机会和条件表达意见。价格听证会建立了一个开放和透明的定价机制。
二是价格听证建立了科学的价格决策论证机制。价格听证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召集利益相关方共同论证定价方案,体现公平性和效率。传统的定价方式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经济发展情况定价。
第三,价格听证会突出了市场意识和消费者观念。价格听证会要求政府做出价格决策,必须以市场、社会和消费者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地,以促进企业进入市场,接近消费者。虽然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价格听证会目录不同,但它们都是与人们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此外,根据《听证办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价格听证会目录》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会。
传统定价方式政府价格决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效益和价格决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定位。他们没有过多地考虑微观情况,也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比传统的定价方式更贴近群众的实际需求,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