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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发布时间:2025-05-10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标准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清算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方便。虽然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给出了一些公式,但该准则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如何处理投资年度获得的利润。
 
例如:1999年1月3日,某企业购买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本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万万万万
 
贷款:银行存款6万万万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布分配上一年度利润,即清算股利,因此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款:长期股权投资1万万万
 
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完全合理,但被投资企业自1999年以来实现净利润160万元的,被投资企业于2000年2月7日宣布分配股利100万元。作者认为,应确认的投资收入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1万万万万应收股利
 
贷款:投资收益1万万
 
然而,根据投资指南中列出的公式、一些教科书和准则,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并进行分录:
 
借:1万万万万应收股利
 
6万万万万长期股权投资
 
贷款:投资收益1.6万
 
原因是1999年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所以去年分配的股息被强加到今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是死公式,不符合经济业务的本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严格区分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以及下一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简而言之,虽然投资标准的颁布使各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相对完善的会计标准,但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产生真正的知识”,投资标准只有在不断的应用中才能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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