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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制度环境
发布时间:2025-05-04

政府的制度容纳和行政制度创新意味着政府必须放松或取消许多制度条款的部分或全部,重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范和行政制度。它不仅指废除制度内容和制度手段,还指所有容纳民营经济活动自由的制度内容的修订和制度手段的变化。这一制度可以激励民营企业在努力有序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作为客观结果,实现社会福利的增长,满足社会需求。目前,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容纳和行政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政府制度,反映市场规律、市场机制一体化趋势和优势互补原则,反映国家基本利益和政府公平,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
 
营造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制度环境
 
1. 完善产权主体地位平等制度。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消除经济产权歧视的重大突破,为我国确立各经济主体产权在法治中的平等地位奠定了初步基础。但从产权保护和平等的角度来看,法治制度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有恒产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发展的源泉。面对庞大的个人财产存量及其持续增长的趋势,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护已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①。如果该制度仍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不清楚地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与公共财产同等有效的保护,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障碍。
2 .完善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制度。完整规范的产权保护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成功的精髓。(1)政府在执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强调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维护各市场实体的平等合法权利。在立法原则上,要过于注重管制,注重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对称,注重权利的授予和保护,注重产权保护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关系中的基本作用。只有确保市场交易中不同产权的平等权利,才能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真正形成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2)细化产权保护法。有效的产权保护,必须有一系列有关法律对财产权利、责任、侵权后的诉讼、法律适用等内容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但过于简单、原则,很难实现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针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有效实施产权保护。(3)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法规,应当废除,修改完善的应当修改完善。有的需要“新法”与“旧法”并存法律法规,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②。随着大量经济法和民法单一法律规范的出台,应尽快理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民法典,成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3. 加强法治行政和法律监督的制度行为。我国政府的制度建设正经历着从“法制”到“法治”的质的飞跃。加强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产权保护的根本保障。(一)明确和界定政府的立法权限。没有对行政立法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就没有公平的执法基础,很难有效保护产权乃至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许多侵权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源于立法主体缺乏明确有效的权力限制,使得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和制约关系往往本末倒置。一些所谓的“依法行政”往往演变为“以法谋权”等“设租”、寻租行为。因此,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的公平性,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必须限制和约束政府行政立法主体的权力③。(2)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在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方面,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执法机构和安排执法内容,不得随意设置和安排。在执法方面,要强调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尽量避免以往习惯的“运动”执法方法。当然,在经济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型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行为的规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但总的来说,目前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主要不是由于这种限制,更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主体缺乏明确和足够的权力限制。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制度,从根本上保证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防止其滥用权力。(3)加强司法监督。不仅要加强权力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还要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监督。行政机关要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使其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调查的现象,加强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加强保护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重视对执法机关侵权行为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对直接干预经济主体行为的监督。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尽快消除司法管辖和执行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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