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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对策
发布时间:2026-07-30

完善现行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对策
 
审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些是由现行审计制度本身的缺点引起的,有些与现行审计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但随着审计工作的发展逐渐出现,值得认真研究和改进。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审计制度,加强和完善审计工作,作者认为,从思想和理论上开始,准备从行政审计模式转变为立法模式。
 
改革现行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的审计制度,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行的审计院(即“一府三院制”),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我国目前的审计制度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领导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都反映了这一特定时期的特点。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因此,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制度应走立法模式之路,彻底解决审计独立性得不到保障造成的问题的根源。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审计院,直接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重点关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完全分离,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经济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人,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理顺委托人、独立经济监督人与公共财政管理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真正体现了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和实施与监督分离的原则;改变现行审计制度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客观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保证了组织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在工作、人员和资金中的独立地位。在立法审计模式下,笔者认为以下项目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完善现行审计资金预算编制,将审计资金单独纳入国家预算
 
在立法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依法独立财政监督,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但目前审计机关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计是监督部门,资金来自监督部门,资金不独立,不能保证,审计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和限制。
 
经国务院同意,2000年,审计署和派出机构首先实施了国家财政承担全部审计资金的办法,对维护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有效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资金,应逐步完善现行审计资金预算编制制度。即,根据国际惯例,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任务、计划和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无需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调整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实行立法审计制度下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制度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断变化和明确。为适应新形势下有效监督国家财政的需要,在立法审计制度下,实行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制度,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资金纳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系统;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即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现实情况是,在现行领导制度下,审计署发布统一组织项目和其他需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项目较多,地方审计机关安排的项目较少,在税收制度下,中央和地方财权,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地方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不够。实行省级垂直领导制度,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可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监督,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同时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业务领导,有利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监督,有利于审计制度加强业务建设,在全国形成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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