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审计责任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6-07-22
分析审计责任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的核心是归责原则,因为它决定了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依据等。
(一)可选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建立其他侵权条件,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一原则的实施将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会计师也将大大提高审计费用,并将责任转移给客户,这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2.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即使造成实际侵权,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仍然是过错责任,但实施举证责任,侵权当事人而非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当事人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受害人本人造成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显不公平的,应当采用公平原则,由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
我的分析: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对注册会计师无过错的虚假审计报告采用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削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动机和压力。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都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必对无过错虚假审计报告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无论真正的审计质量如何,无论审计报告是否真实,都与自己的利益无关,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实践过程中注重形式而不是本质,注重过程而不是结果,片面追求程序和形式。而且,在以独立审计准则为主导的注册会计师内部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执业规则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为了保护行业利益而放松自律质量要求,制定更宽松的执业规则,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二是可能诱发注册会计师舞弊。一些不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判断抽样时,可以有意识地选择错误概率较小的样本,甚至在随机抽样和判断抽样中“不幸”选择有重大错误的样本,直到得到预期的样本结果。这种欺诈行为可以经受住严格的银行间审查,推断过错是无助的。这些糟糕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大量选定的审计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如何勤奋和负责任的,以便很容易地逃避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会计界与司法界的对立,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会计界的生存空间,借鉴国际惯例,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以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性质——次要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根据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的任何一人或者多人要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连带责任是一项完整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都应该对整个责任负责。根据份额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的份额,每个责任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而不是每个责任人对整体负责。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次要责任可以避免使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比有过错的财务报告欺诈者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欺诈的曝光往往是资不抵债的,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多投资者关注注册会计师,希望将具有赔偿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作为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深口袋”。如果定性为连带责任,由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主要责任的财务报告欺诈者完全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而无过错的次要责任者则承担更严重的无限责任。因此,责任是一种公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