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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风险导向审计的动机
发布时间:2026-07-06

风险导向审计以审计风险分析评估为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全面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目前,风险导向审计已应用于国外独立审计工作,也引起了中国理论界的广泛讨论。许多人认为,在中国进行风险导向审计可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但作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本身仍存在许多缺陷。此外,中国当前的经济法律环境也使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中国的应用出现了新的问题。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风险导向审计的内部缺陷及其在中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缺乏风险导向审计的动机
 
推动审计从系统导向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审计风险的增加,尤其是诉讼风险的增加。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时期。由于当时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几乎没有诉讼风险。20世纪90年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有关部门也处理了影响社会的几起会计欺诈案件和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总的来说,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仍然很小,主要表现在: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和《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和法律责任存在矛盾;相关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缺乏专业判断标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重要技术标准,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此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公众投资者法律意识薄弱,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也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风险较小。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立法存在漏洞,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较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重视不够,公司缺乏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根本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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