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度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6-06-25
与以往的审批制度相比,2005年3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似乎没有太大变化,但审批制度的变化无疑是反思“安全”和“银广厦”事件的结果。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审批制度的变更将对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必须尽快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加强自律和行为准则的建设,以生存和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度的变更
(1)调整了辜务所和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办法》改变了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规定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三年内不受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原规定允许合伙人持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格证书。本办法还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当连续五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以前的要求为合伙人5年,有限责任事务所股东3年。此外,本办法不再要求证书持续执业,也不规定合伙人在申请注册之日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对于分公司的设立,《办法》强调,分公司对分公司的奉献、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同时,设立分公司的门槛也得到了提高。注册会计师人数由以前跨省设立的分公司不少于40人改为不区分是否跨省不少于50人;申请设立分公司的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前三年内不得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限责任公司上年年底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企业上年底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在省内设立分公司需要申请地方业务,但现在不需要。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跨区域执业,打破区域和行业封锁。
此外,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国籍限制和居住时间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海外人员也可以申请设立公司。
(2)简化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
在设立申请和审批程序时,本办法明确了各环节的处理期限。例如,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纠正的内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文件;或者自作出不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过去,办理跨省迁移不仅需要两省财政部门的批准,有时两省需要不同的材料,程序非常复杂。现在跨省迁移只经迁移地省财政部批准,必须提交的材料统一。《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新设立的公司,特别是合伙公司,没有指标控制,更容易获得批准,缩短了从准备到设立的时间,降低了相关成本。
《力法》还大大简化了申请材料,规定了申请设立公司时应提交的材料,明确规定按固定格式提供,省财政部门不得要求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