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文书关”
发布时间:2026-06-19
近年来,审计机关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的重大案件线索,破获了许多重大案件,调查了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金融秩序和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调查率,审计机关应注意审计移送处理的六个关键环节。
一、注意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处理。审计署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并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移送指定机关。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移送有关部门。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水平高、性质差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便于重大案件的快速立案调查,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便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问题,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注意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文书关”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颁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件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因此,审计机关在进行移送处理时,应当为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件:对其他有关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移送处理书应当明确受案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有关情况、移送理由和指控事实、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和移送意见、通知处理情况的要求等;对于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还应当明确受理机关、移送问题事实表达和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移送处理文件应当具备上述要素。同时,移送案件的事实表达要清晰、简洁、简洁。只有这样,移送处理书才能更好地了解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