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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时应注意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6-05-27

审计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时应注意的内容
 
(一)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
 
获得政府补贴资金后,公司需要通过收入的方式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总和的方法明确收入,将全部内容纳入收入范围,从而准确反映政府的补贴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能直接将政府补贴资金与运营成本、所得税、附加费用等相抵消。要求各自分摊到各阶段的损益中,最后纳入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而更客观地反映政府的经营状况。
 
1、审计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给予一些独特的公司和行业政策补贴,一般不制定补贴目的,与资产无关。公司获得此类补贴时,在借记栏填写银行存款,在贷记栏填写营业外收入;二是科研专项费用拨款。这种补贴在下一笔资金拨付之前就已经规定了资金的应用方法。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企业获得补贴后,在借记栏填写银行存款,在贷记栏填写递延收入。当相关资产达到估计时,递延收入将变成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转让、出售、损坏的,需要将未实施分配行为的递延收入完全转移到营业外收入处理。
 
2、审计政府补贴
 
无论信贷资金是否与资产有关,无论信贷资金对应的项目是否完成交付,政府直接拨给公司的政府补贴在审计期间需要填写借记栏中的银行贷款,以及贷记栏中的营业外收入。当政府向企业拨款作为贷款银行时,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政府的真实优惠政策计算利息支出,并按照相关贷款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3、退还税收
 
企业需要在实际经营期间将所得税的退税金额记录在营业外收入中。由于退税行为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确定性较高,公司一般无法提前估计该金额的值。
 
(二)政府补贴的税务处理规定
 
在税务处理中,企业可以获得两种补贴:所得税和增值税:
 
1、所得税
 
企业与资产有关的补贴,除税务机关的特殊规定外,还需要保存在总收入中。纳入递延收入范围的,计算应纳税额时应相应调整。资产未达到使用寿命的,需要将剩余递延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范围,并在计算公式上进行适当调整。实践中,如上述政府补贴视为递延收入,应在本期应纳税额计算步骤中及时增税;相关资产达到预期可用状态的,平分相关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分批计入,计算各期损益。在各期应纳税额计算步骤中,应注意减税处理。资产在服务期结束前转让、出售、报废、损坏时,应将未分配的递延收入转入资产处理当期损益范围,并在本期应纳税额计算步骤中及时减税处理。
 
对于政府补贴利息,区分财政贴息的方式不同。首先,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分配给企业,财政贴息收入应纳入营业外收入范围,利息费用按有关规定扣除;其次,贴息资金分配给银行后,贷款机构通过政策优惠利率向受益公司提供相关贷款,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支出。
 
2、增值税
 
根据中国有关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购买或规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凭具体发票从销项税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自产物品的损失不需要计算其增值税。
 
  3、案例
 
2011年6月,某企业获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共计100万元,主要用于帮助企业生产经营、补偿费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本月购买了价值60万元的无关紧要安装设备(不含税价,使用寿命只有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2011年10月又支付了15万元。2012年8月,各类缴费共计25万元。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业务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调整:即填写纳税调整明细表,“政府补贴确定为递延收入”“账户金额”为21万元(包括递延收入转移收入金额),“税额”填写100万元,“增加金额”为7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2009]87号《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计入总收入范围的有关财政资金,符合下列规定的,视为非税收入;在应纳税额计算步骤中,从总收入中扣除公司可提供的相关资金拨付文件规定的金额。文件中包含资金使用规定的,财政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对这些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资金专项用途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未按照《通知》的规定管理的,应当将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额,依法纳税。因此,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过程中,填写《纳税调整明细表》和《政府补贴确定为递延收入》中的“账户金额”时,金额为37万,“税收金额”为0万,“减免金额”为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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